- 1、医废垃圾分类及处理流程
- 2、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 3、医疗废弃物处理制度
- 4、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培训内容
- 5、医疗废弃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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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废垃圾分类及处理流程 (一)

贡献者回答医废垃圾分类及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医废垃圾分类
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垃圾等。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包括手术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医用针、解剖刀、手术刀、玻璃试管等。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等。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包括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二、医废垃圾处理流程
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产生后,应按照上述分类要求,及时分类收集,避免混合。暂时贮存:医疗废物应贮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房)内,暂存间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交接登记:医疗废物交接时,双方应认真核对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重量或体积、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并填写医疗废物交接单。转运处置:医疗废物应由专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转运和处置,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无害化处理。综上所述,医废垃圾分类及处理流程是确保医疗废物安全、有效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二)
贡献者回答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废弃物处理制度 (三)
贡献者回答作为特殊行业, 医疗机构产生的垃圾有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两大类,若两类垃圾处置不当,会对自然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医疗废弃物处理制度吧。
(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
医疗废物必须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严格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1、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的医疗废物。
(1)凡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如棉球、棉签、引流条、敷料、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医疗器械等,应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黄色,注有:“感染性废物”字样及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内收集。
(2)废弃的病员被服及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也应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同上)内收集。
(3)各种含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医疗废物,应当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同上)内收集。
2、病理性废物: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医院手术室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等,作为病理性废物,经过处理后,应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同上)内收集,集中交由火葬场焚烧。
(2)病理科进行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等,经过处理后,应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同上)内收集,集中交由火葬场焚烧。
3、损伤性废物:指能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各种注射针头、缝合针、手术刀片、手术锯以及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凡在医院诊疗过程中产出的损伤性废物,应放入防刺穿、防渗漏的利器盒中集中收集;暂时贮存地的利器盒,除应具备防刺穿、防渗漏的特点外,还应具有易于焚烧、一旦封口则无法在不破坏的情况下被再次打开的特性。
4、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凡属于药物性废物的物品,应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同上)单独收集,注明标签,交由相关部门统一无害化(焚烧)处理。
5、化学性废物: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气的化学物品。包括医学影象室、实验室废气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凡属于化学性废物的物品,应根据废物的性质分类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同上)收集,注明标签,交由相关部门统一无害化处理。
(二)医疗废物运送制度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规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避开人群高峰),运送路线(避开人群集中的通道),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2、运送人员运送前应检查包装袋是否完整、封口,确定无渗漏及破损后方可进行运送。
3、包装袋或容器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
4、检查包装袋、容器外表面是否有警示标识、中文标签;中文标签是否填写医疗废物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类别及特别说明。
5、运送人员运送医疗废物时应防止包装和容器破损造成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一旦发生上述情况,立即报告感染管理科并进行相关消毒处理。
6、运送人员运送结束时,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三)暂时贮存制度
1、医疗废物不得露天存放,避免阳光直射,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2、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运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3、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非工作人员接触等安全措施。
4、有清洁和消毒设施,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5、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四)登记制度
1、医疗废物必需由专人管理,建立登记账册,及时登记、记录。
2、管理人员接收医疗废物时由运送人员和接收人员签名,并登记接收医疗废物的类别、时间、数量。
3、医疗废物运出时管理人员应认真填写转运联单。
4、管理人员对运出的医疗废物应认真清点,及时登记。
(五)转运联单制度
每天的医疗废物在转运交接过程中必须填好转运联单并签名字,方可运出。
(六)事故报告制度
1、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2、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感染管理科,并通知应急消毒小组。
3、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及时对污染区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4、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5、意外事故处理工作结束后,感染科应对事件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七)卫生安全防护制度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措施。
2、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
3、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伤害。
4、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5、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感染科。
(八)消毒制度
1、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运送工具、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每天用10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擦拭)。
2、被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应当就地消毒后运送。
3、各种含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医疗废物,应当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后运送。
4、在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及时对污染区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5、包装袋或容器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
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严防新污染源的产生。
(九)医疗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
1、在医废产生科室、暂存间、医院院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张贴医疗废物防治责任信息。
2、在上述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表明医疗废物产生环节、医疗特性、去向及责任人。
(十)标识制度
依据《医疗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规定,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场所均设置了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医疗废物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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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培训内容 (四)
贡献者回答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培训内容修订版:
一、职责分配:
1. 医疗废物直接产生者:负责初步处理,如使用消毒剂浸泡等简单处理方法。
2. 医院指定负责人:负责进一步处理,例如分类和打包。
3. 专职处理高碰人员:由环卫或卫生部门指派,负责最终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专用物资:
1. 专用塑料袋:黄色,专用于装载医用废物,如敷料等,禁止用于生活垃圾。
2. 专用垃圾桶:黄色,专用于丢弃医用废物,如注射器等,禁止丢弃生活垃圾。
3. 专用容器:专用于盛装医用废物,如化学试剂等,禁止存放其他物品袜余。
三、处理流程:
1. 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每天对废物产生地点进行称重和登记。记录应包括废物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和经办人等信息。
2. 临时贮存:医疗废物应在两天内由专职人员转交给县卫生局或环保局指定的专业人员处理,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 移交后处理:专职人员需对贮存地点和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并记录相关情况。
4. 农村医疗机构处理:对于条件不足的农村医疗机构,废物应在1:50的84消毒液中浸泡6小时后进行毁形和焚烧处理。
四、医疗废物处理简介及条例:
1. 医疗废物处理简介:涉及对医院内部产生的可能对人或动物及环境造成伤害的医用废弃物品和垃圾的处理流程。这包括对某些具有感染性或毒性废物的消毒和清除工作。
2. 相关条例:
- 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预防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 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定义的医疗废物包括在医疗、预防、保健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感染性、毒性或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 条例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医疗废弃物的处理 (五)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医疗废物处理流程:一、医务人员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二、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但包装物和容器应符合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三、医务人员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液和其它缺陷。四、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封口紧实.严密。五、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或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记并附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六、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任意取出。七、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路线运送至院内临时贮存室。运送过程中应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八、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对产生地点的医疗废物进行过称.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经办人。九、临时贮存室的医疗废物由专职人员交由县卫生局.县环保局指定的专门人员处置,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二天,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十、医疗废物转交出去以后,专职人员应当对临时贮存地点.社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并做好记录。备注:1、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依照有关法律的行政法规执行。2、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3、批量的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4、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高压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5、隔离的传染并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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